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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转移被查封物品  “重庆凌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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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宁波四明湖建设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6-06-15 12:39:31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张梦龙 记者刘文新)重庆凌源建设有限公司擅自转移被查封的重庆凌源不合格物品,涉案金额20.16万元,擅自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转移近日对其处以被转移物品货值金额两倍的被查p被罚款。

    今年初,封物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处罚重庆凌源建设有限公司的重庆凌源建设工地上堆放有疑似不合格的聚丙烯缠绕结构壁管。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擅自发现该公司建设工地上堆放有两种规格的转移聚丙烯缠绕结构壁管,上面无任何标识。被查p被该公司提供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封物产品合格证以及《产品购销合同》。处罚购销合同显示供方为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重庆凌源需方为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格证上标注有“执行标准GB/T 35451.2-2018”等字样,擅自然而,转移技术人员现场检测发现,上述产品并不符合合格证上的执行标准要求,涉嫌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查封在建设工地上,并抽取部分样品送检。

    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确定抽样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送到建设工地时发现,此前被查封的物品已不在现场,只留有部分备样物品。经查,该公司擅自在物品查封期限内将查封的物品转移,货值金额达20.16万元。

    璧山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违法行为。近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被转移物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即40.32万元。

    据介绍,该擅自转移被查封物品案为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首例。强制性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是行政机关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及时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或扩大的必要手段。本案中,该公司明知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相关物品实施了查封仍擅自转移,是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是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行政管理秩序的必要举措。

    涉案物品被查封在工地上。张梦龙/摄

    责任编辑:赵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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